詐騙罪非法佔有怎麼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因本法已於第一百九十三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詐騙罪的構成必須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那麼如何認定詐騙罪中非法佔有呢。非法佔有是屬於個人的主觀意識,一是要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二是看其實施的客觀行為,但供述非常易變,所以要結合行為來看,也就是説我們要看最吸引人的客觀實施行為有無非法佔有的目的。例如,其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等等,這些都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詐騙罪非法佔有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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