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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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鑑定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筆跡鑑定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具體的舉證期限應參照人民法院送達的《舉證通知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通過對筆跡的檢驗,可判明文件中的筆跡由幾個人所寫,是否由某人所寫,利用筆跡進行人身同一認定,證實文件的真偽。

鑑定時要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明確鑑定要求,査驗筆跡物證和筆跡樣本;

分析判斷筆跡是否正常,有無偽裝或由於其他原因引起的變化;

選擇能反映書寫人書寫習慣的穩定的和帶有特殊意義的特徵;

對檢材和樣本中找出的特徵進行比較,找出符合點和差異點;

對符合點和差異點的形成原因綜合評斷;

做出鑑定意見並製做鑑定書。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鑑定費實行“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鑑定機構。

司法鑑定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鑑定費由負擔舉證義務的一方墊付。

由法院根據案情,法院判決如果全部敗訴當然是全部由敗訴方承擔。

如果有一部分訴求得到支持,各承擔一部分。

司法鑑定的鑑定費仍然是按照,誰提出,誰預先繳納的原則!因此,最終的鑑定費用的承擔還是與鑑定結果相關係的。

二、申請筆跡鑑定程序有什麼

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申請方需提供鑑定的檢材及對比樣本(需經對方質證),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鑑定即可。

具體程序如下: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注意:

申請筆跡鑑定並不一定需要當事人雙方都同意。

筆記鑑定的大體過程其實也要遵守司法鑑定規則的,就是説,筆記鑑定機構一樣要對自身出具的每一份筆記鑑定書承擔法律責任,可是筆跡不像其他的材料一樣,筆跡本身會隨着時間的推移以及其他諸多因素的影響,鑑定結論也不能説是非常客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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