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與逮捕的關係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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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與逮捕的關係是怎樣的

一、監視居住與逮捕的關係是怎樣的?

監視居住與逮捕的關係是,都屬於刑事強制措施,但兩者的區別很大,包括以下兩種:

1、概念不同

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適用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2、適用條件不同

1)監視居住的條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2)逮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監視居住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可以監視居住。

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刑事強制措施除了監視居住和逮捕之外,還有刑事拘留,取保候審,傳喚等,涉嫌刑事犯罪的,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是採用監視居住這種方法不足以發生社會危險性,在此基礎上,收集的證據足以證明存在犯罪事實,且嫌疑人有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才能逮捕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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