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執行判決失職罪既遂一般會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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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執行判決失職罪既遂一般會怎麼判?

構成執行判決失職罪既遂一般會怎麼判?

構成執行判決失職罪既遂的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受賄,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構成執行判決失職罪的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信譽。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

司法職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是需要認真的履行自己的職責的,這是由於此類職員若是對自己的工作不認真,極有可能會導致案件的當事人,或者是與其他的案件有厲害關係的人的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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