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灣區交強險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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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灣區交強險賠償標準

荔灣區交強險賠償標準

2022年荔灣區交強險賠償標準:
1、醫療費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後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必須支出的費用。大致有以下幾種:掛號費、醫藥費、檢查費、治療費、住院費、其他醫療費用,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2、誤工費
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為受傷治療、休養而不能正常上班導致的收入上的損失。無固定收入的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計算;不能舉證證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按相同或相近行業上1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城鎮居民或城鎮無固計算時間按醫院證明或司法鑑定,傷殘的可計算至應當定殘日前一天。按法定勞動年齡從16週歲計算至男60週歲、女55週歲;
3、護理費用
不分城市居民與農村居民。護理人數:一般為一人,也可按醫院證明或司法鑑定確定人數;喪失勞動能力(經鑑定為交通事故傷殘1-5級或工傷殘疾1-4級)或治療後死亡的,護理人數為2人。
護理期限:計算至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一般按住院時間、按日計算;傷殘的可按醫院證明或司法鑑定計算至定殘日前1天、按日計算。定殘後仍需長期護理的,應根據司法簽定確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比例為:全部(1級)護理依賴(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動共5項均需護理)的50%,大部分(2級)護理依賴(5項中的三項)的40%,部分(三級)護理依賴(5項中的1項)30%;最長不超過20年,60週歲以上每增加1歲減1年,75週歲以上按五年。
4、交通費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5、住院伙食補助費
6、住宿費
7、營養費
按醫院證明或司法鑑定確定營養時間,最高不超過年平均生活費的2倍。按365天/年計算
8、殘疾賠償金
1級傷殘按20年,60週歲以上每增加1歲減一年,75週歲以上按5年;2-10級傷殘的按等級比例相應按90%-10%遞減。
9、殘疾輔助器具費
10、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1、喪葬費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2、被扶養人生活費
當加害人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或者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致使其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不僅受害人本人遭受了直接侵害,而且在受害人對第三人負有扶養義務的時候,因受害人已經全部或部分無法履行該扶養義務,所以享有被扶養權利的該第三人也必然遭受損害,此種損害與加害人的加害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自然也應由加害人或其他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對此種損害的賠償在我國法律上稱為“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13、財產直接損失
交通事故財產直接損失,是指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財物損毀的實際價值,包括車輛、財物、道路、設施和牲畜等。由直接經濟損失引起和牽連的其他損失是間接經濟損失。交通事故財物損失的賠償,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交通事故財物損失的賠償,是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當事人對實際價值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委託具有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財產損失評估。因此,對交通事故財物損失,應當首先採用恢復原狀的方式承擔責任,如果財產不能修復的,再折價賠償。所謂折價賠償,就是按照被損壞財產實際減少的價值進行賠償。如果原物的價值全部喪失的,以原物的原有價值進行賠償,如果原物恢復原狀後,價值減少的,則要計算出實際減少的價值進行賠償。
14、車輛減值損失
車輛由於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壞,雖然經過修理,但其整體的安全性、操控性都有所下降,這樣的就造成了其價值的減損。
15、車輛停運損失費
車輛停運損失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車輛的損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損車輛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則在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受害人因無法進行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或日停運損失,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該損失進行的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根據上述規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間接損失,即車輛停運損失,也有權利要求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根據直接財產損失賠償的規定,這一賠償也應當以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其計算方法與直接財產損失的計算方法相同。
16、精神損害賠償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的六項因素,由法官自由裁量。具體可參照傷殘等級予以量化:10級傷殘3000-5000元,每增1個傷殘等級加3000-5000元,1級傷殘或死亡30000-50000元。還應當按該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綜合考慮受害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予以酌減,按侵權人的主觀惡意程度及受損後果的嚴重程度等因素予以裁量。
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
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人民幣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人民幣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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