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得需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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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鑑定得需要多長時間?

工傷鑑定得需要多長時間?

一般情況下,鑑定機構受到申請之後,一般六十天內出具鑑定結果,如果遇到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三十天。員工申請工傷認定時,用人單位義務積極配合。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二、工傷認定的範圍是什麼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負傷、致殘、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者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如果勞動者在從事職業勞動過程中,或者進行與職業相關的活動時,因不良因素受到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是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因此,受傷的勞動者可以先進行工傷的鑑定,進行工傷鑑定時,需要到指定地點進行鑑定,用人單位需要積極配合勞動者的工傷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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