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經濟犯罪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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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經濟犯罪新規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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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的法律新規的詳細內容有哪些

為了及時、準確、有效地打擊經濟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針對經濟犯罪特點,結合工作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了《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要組織偵查人員和檢察人員認真學習《規定》,公安機關應依照此規定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應依照此規定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會同當地人民檢察院,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規定》確定的數額幅度內,及時確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執行的數額標準,並報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2、各級公安機關要結合貫徹執行《規定》,全面加強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工作,迅速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確保正確適用法律,切實糾正立案不實等問題。各級檢察機關要依法加強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和批捕起訴工作,努力提高辦案質量。

3、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要提高認識,樹立刑事訴訟的全局觀念,切實加強立案、批捕、起訴工作的銜接,建立靈活多樣的聯繫制度,搞好日常工作的協作配合,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本《規定》中未涉及的其他經濟犯罪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仍按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其他規定執行。

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執行本通知中遇到的問題,請分別報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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