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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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財產損失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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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包括哪些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
第十五條【財產損失的範圍】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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