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證據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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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證據材料有哪些

交通事故是我們目前常常在生活中會遇到的事故之一,交通事故很有可能是小碰撞也可能導致當事人死亡,那麼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證據材料有哪些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瞭解吧。

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哪些項目

一般賠償以下項目:

(一)醫療費(急救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按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實報實銷。

(二)誤工費指的是為處理交通事故所用的誤工費。

(三)護理費指的是受害者在搶救期間需要護理而支出的護理費用。

(四)交通費指為處理交通事故而支付的交通費用。

(五)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1、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以常州或江蘇地區為例),一級傷殘計算公式是:20552元、年×20年=411040元

2、農村户口:8004元、年×20年=160080元

(六)被扶養人生活費《解釋》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七)其他直接財產損失:如手機、電動自行車、衣服等物品。

(八)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情況在常州地區最高不超過5萬元。

(九)喪葬費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上述賠償項目並不包含特殊案件的所有賠償項目,計算方法亦會隨具體案件的情況不同而有所改變,並且各個地區的賠償標準也是不一樣的,具體以當地為準。

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證據材料

1、死者的户口本和身份證,能證明死者的年齡。如果死者在六十週歲以下,則死亡賠償金按照二十年算,年齡在六十歲基礎上多一年則在年份上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則按照五年計算。

2、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純收入標準。

3、死者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純收入的標準。另外還有死者的住所地以及經常居住地的證明,如户口,房產證等等

賠償權利人可以比較兩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選擇高的作為主張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因為如果當事人主張不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而採納四者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標準,則需要證明後者比前者要高。如果前者更高,則不需要出具第三項證據。關於各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由當地的統計部門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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