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中債務如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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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婚姻中債務如何承擔?

事實婚姻中債務如何承擔?

事實婚姻中債務的承擔還是要看這部分的債務由單方產生還是雙方一起產生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非婚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是用於共同的,就雙方承擔,如果不是則由債務一方承擔。雙方共同清償的,可以協商,如果債務清償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訴訟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9.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11.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二、離婚後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清償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即表明夫妻共同債務為法定連帶債務,就對外效力(債權人的權利)而言,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可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部分給付,非因清償或者債務免除或者連帶之免除,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並不因夫妻離婚而消滅。因此,必須明確離婚時共同債務清償的效力,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1、離婚時雙方具有共同財產的,對於已經清償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部分,由雙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債務因清償而消滅。

2、雙方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或離婚時尚未到期的共同債務,一方或雙方不願意提前清償,則由雙方協議確定各自所應承擔共同債務的份額。在此情形下,雙方的債務清償協議除非經債權人同意並免除其連帶責任,僅具有對內的效力,不過是雙方約定各自分擔的債務份額,並不因此而產生對外的效力,離婚後,對債權人而言,該項債務仍為連帶債務。

3、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經濟能力及照顧女方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判決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債務或者讓具有較強經濟能力的一方單獨承擔債務。在此情形下,法院判決確定的是雙方各自分擔的債務的份額,也僅具有對內效力,並不能因此而認為法院的判決具有將連帶債務變更為按份債務的確定力。

4、離婚後, 一方因清償超過自己分擔部分的給付額,致另一方同免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其各自分擔的部分。此即連帶債務人間的求償權。

綜上所述,一對夫妻被認為是事實婚姻説明還沒有經過登記而在觀念上已經結成夫妻了,此時在他們一起生活的時間裏存在的債務還是需要進行嚴格區分情況的,因為當他們分開的時候這部分的債務不會像法定的夫妻一樣有法律明文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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