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還有事實婚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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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還有事實婚姻嗎

2021年還有事實婚姻嗎?

事實上,由於歷史和經濟發展的原因,在我國農村特別是發展較為落後的貧困地區,存在着大量的事實婚姻,人們對於事實婚姻的界定並不明確。

事實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標準,我們認為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門)或訴訟手段(到人民法院)]。

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係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什麼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並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三、我國法律是怎麼規定事實婚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失效)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失效)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根據這條規定,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可以按事實婚姻處理,即這種婚姻才是法律上的事實婚姻,才受法律保護,在離婚時對於子女、財產的處理都可以參照登記婚姻處理。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後,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才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在向法院起訴離婚時需補辦結婚登記的,否則法院將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在現實中,想要解除事實婚姻可以通過訴訟的手段去解決,將能夠證明事實婚姻的證據遞交到人民法院去起訴離婚。如果法院在查證之後發現符合規定,是可以解除事實婚姻中的同居關係的,但是結婚最好是去登記,這樣也能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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