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門對重婚的處理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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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政部門對重婚的處理是怎樣的

民政部門對重婚的處理是怎樣的

民政局撤銷結婚登記,如果他們拒絕,向法院起訴解決。已婚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涉嫌重婚罪,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人民法院對構成重婚罪的被告人,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對犯重婚罪而形成的非法婚姻關係,應當宣告予以解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對重婚應該怎麼處理

第一,對重婚犯罪人給予法律制裁。

人民法院對構成重婚犯罪要件或符合重婚罪犯罪特徵的重婚犯罪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這裏要説明兩點:一是由原配偶自訴請求對重婚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原配偶受強制或涉及利害關係沒有提起訴訟而有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對重婚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的。重婚罪雖屬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訴案件,但重婚罪不單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第二,解除非法婚姻關係。

人民法院對構成重婚罪的被告人,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對犯重婚罪而形成的非法婚姻關係,應當宣告予以解除。在程序上,應先處理重婚問題,然後應另外提起民事訴訟再處理離婚、子女撫養、財產侵害等方面的問題。

第三,可以由法院進行調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這裏所説的調解,只能對刑事部分而言,如原配偶重歸於好,願意繼續在一起過夫妻生活或自訴人得到一定的補償後自願撤回自訴,不再追究重婚犯罪人刑事責任等。此外,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重婚犯罪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四,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處理。

有的重婚案件自訴人在提起刑事訴訟的時候,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與重婚犯罪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同,因而不能在刑事判決中並處。

國家雖然説過要婚姻自由,每個人都有追求婚姻的權利,前提是在沒有結婚的情況下。結婚了就不可以和別的人生活在一起了,如果生活在一起不是同居出軌就是重婚。出軌雖然不構成犯罪,但是也是一件很丟人的事情,所以謹慎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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