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重婚罪是共同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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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重婚罪是共同犯罪嗎?

一、對於重婚罪是共同犯罪嗎?

是否共同犯罪,應當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而定,具體情況如下:

1、重婚罪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的行為。如果兩個人都符合這個情況,那就可能分別判處重婚罪,此時,一般沒有“共同犯罪”一説。

2、有沒可能第三人構成重婚罪的共同犯罪呢?比如一男A領結婚證後又與一女B領結婚證,其領第二張結婚證過程中,A的一個朋友C明知此事,還積極幫助A辦理第二張結婚證的申領事宜,此時,C就可能涉嫌重婚罪的共同犯罪。

二、重婚的法律後果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於1994年12月14日在《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後,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

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實婚姻掛上了鈎。

有關重婚罪的判決和處理,應當基於重婚行為認定,是否屬於共同犯罪與重婚本身沒有關係,但在一定程度上,確實是可能存在共同犯罪的事實的,對於共同犯罪的處理,只要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犯罪事實關係以及各自的犯罪後果來量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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