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孩子分手如何判斷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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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婚姻孩子分手如何判斷撫養權?

事實婚姻孩子分手如何判斷撫養權?

事實婚姻孩子分手判斷撫養權應該雙方協商來進行決定,比如説協商歸屬女方或者是男方來進行撫養,或者去法院訴訟判決,按照有利於孩子原則進行。對於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搞清楚離婚的夫妻是否為事實婚姻。在我國,1994年以前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關係生活在一起的,才能被稱之為事實婚姻,94年後的只能被稱之為非法同居關係。不過不管屬不屬於事實婚姻,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權利都是一樣的,離婚或分手時,孩子的撫養問題父母可共同協商來決定,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

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父母離婚或分手後,孩子跟誰:

第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二,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現實生活當中,不管是事實婚姻還是我們國家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在分手的時候都會面臨着一個重大的難題,也就是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不管怎麼樣來説的話,肯定是需要將孩子日後的生活都安排的妥妥當當,才能夠結束婚姻關係,所以一切是有利於孩子原則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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