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債務承擔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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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婚姻的債務承擔是怎樣規定的?

事實婚姻的債務承擔是怎樣規定的?

事實婚姻的債務承擔是不一定由雙方當事人來共同承擔債務,如果構成事實婚姻的話予以承認,那麼就應當是由共同來進行承擔,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構成事實婚姻的需要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責任。所謂事實婚姻是指未婚的男女二人在未進行婚姻登記的情況下,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而形成的婚姻關係。構成事實婚姻的需要滿足以下要點:

(1)同居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

(2)男女雙方的同居行為開始於1994年2月1日之前;

(3)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且其主動公開其夫妻關係;

(4)男女雙方在同居時已經具備相關法律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

二、法律規定

婚姻法規定,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為夫妻共同生活對外所欠債務屬於共同債務。1994年2月1日後不再存在事實婚姻,按照同居關係處理。則一方債務不一定屬於共同債務。

説起事實婚姻首先我們要先了解什麼是合法婚姻,合法婚姻是指滿足了《婚姻法》中條件規定的情況下,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申請登記結婚,經過審核之後最終結為夫妻關係,這一民事法律行為,在法律上認定為婚姻關係,所以未婚男女同居、已經離婚的夫妻關係、有配偶與他人同居這些情況,是不能認定為合法婚姻的。對事實婚姻可以這樣來理解,男女雙方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按理説這個時候並不是合法夫妻呀,但是他們卻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了,從而在兩人之間就會形成一種看似“婚姻”的關係。在法律上,事實婚姻目前在我國僅僅是被有條件的承認,也就是説如果不滿足條件的話,那其實並不會按照事實婚姻來對待處理。沒有辦理婚姻登記,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姻關係。法律上不能認定的,是不能看作事實婚姻的。

在法律上,事實婚姻的認定經歷了許多變革。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佈之後,對事實婚姻的認定做了很大的修正,明確了男女雙方同居但是沒有登記結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案件受理之前,告知當事人雙方補辦結婚登記,如果雙方不去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的,雙方婚姻關係就是無效的,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説,如果債務發生在1994年以前,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夫妻關係中,才會出現債務糾紛問題,1994年以後,雙方沒有補辦登記,是不能認定為婚姻的。當事人雙方不屬於夫妻關係,當然也不必承擔共同的債務。法律的日益完善,是適應社會的新形勢,所以合法、不違背法律規定,是認定事實婚姻的重要因素。

在生活當中對於事實婚姻的這種説法的話,現實生活中已經不存在了,但是在很久以前的話還是存在着事實婚姻,並且予以承認,在那個時期的話,如果雙方當事人其中一方承擔了一些債務的話,都應當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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