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事實婚重婚如何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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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法律規定事實婚重婚如何取證?

根據法律規定事實婚重婚如何取證?

根據法律規定事實婚重婚的取證方式是需要根據他的犯罪行為來進行,比如説對於同居的這種情況,在進行調查的時候,可以通過詢問周邊人員來獲取證人證言,對於是否存在重新登記的情況,也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來要求相關的登記記錄的。要取得重婚罪證據必定要從它的犯罪行為方面來取,而它的犯罪行為有:

1 、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 、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 、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 、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 、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所以説重婚罪取證也要從這幾個方面展開,才會收集到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案件。

二、重婚罪證據中有那幾種證據呢?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

(1)、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書證。

(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

(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於案件事實的敍述,稱為當事人陳述。

(6)、鑑定結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鑑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為鑑定結論。

(7)勘驗筆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成筆錄,稱為勘驗筆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從訴訟本質上看,這不是很大的區別。

重婚罪也屬於民事的一類,而重婚的取證也是需要從它的不同的主客觀方面來取得證據,證據的重要性也是存在的。而在一切的重婚案件中,我們要從他的構成要件中來取得重婚罪的證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事實婚姻重婚罪在進行證據方面的取得的時候,是需要講究一定的技巧的,因為如果取得的方式比較好的話,那麼很有可能會使對方構成重婚罪,而且讓法官得到自己的認同。這在離婚訴訟關係當中也對自己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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