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要有證據才立案嗎?
一、重婚罪要有證據才立案嗎?
必須要有證據才能進行立案;
蒐集證據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以夫妻名義同居但沒有領結婚證的
(1)對方與他人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羣眾的證明;
(2)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
(3)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
(4)雙方發的親密短信;
(5)調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由居委會出具對方與他人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在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通常要達到一定時間,一般認為是三個月。
二、重婚罪的管轄機關
重婚罪的管轄機關:
1、 立案偵查方面由公安機關管轄
2、 提起公訴方面由檢察院管轄,如果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還可以提自訴。
3、 審理方面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 級別管轄的話,是由基層法院管轄。
三、重婚罪的犯罪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四、重婚罪屬於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
我國採公訴兼自訴制。由於在公訴兼自訴的模式下,公訴與自訴的關係實際上表現為一種普遍與特殊的關係,因而兩者關係的內容主要取決於自訴制度的具體設計。我國目前的自訴制度主要由《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加以規定。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246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260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270條規定的)。
(二)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 故意傷害罪(《刑法》第234第一款)
2、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條)
3、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條)
4、 重婚案(《刑法》第258條)
5、 遺棄案(《刑法》第261條)
6、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7、 侵犯知識產權案
8、 對被告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綜合上面所説的,發生的任何的罪行都需要有證據才能進行立案,而且也要有證據才能對案件進行判決,只有條件全部構成法律才能依法的處罰,而對於重婚罪一般就會處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對於另一方明知有配偶還實施此行為的,同樣也會承擔相應的刑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