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評析 | 頂流明星偷逃税背後的法律問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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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評析 | 頂流明星偷逃税背後的法律問題解讀

3月15日,“央視新聞”發佈的微博,流量明星鄧某倫偷逃税被追繳並罰款1.06億元。

在該新聞中有哪些值得我們關注的點呢?

一、為什麼鄧某倫要“通過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進行虛假申報?”

首先,鄧某倫賺的實在是太多了,相比普通人收入是天文數字,隨着社會經濟發展和娛樂活動的多樣化,明星藝人的收入都是以億為單位的。

其次,高收入意味着高税收。鄧某倫作為演藝明星,其參與演出等收入一般應當按照“勞務”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只要全年收入超過96萬的部分,依照《個人所得税法》,適用45%的税率,可想而知,這些高收入的明星藝人有將近一半的收入都將以税收的方式交給國家。這就是範某冰、鄧某倫等人逃税的原因。

再次,明星們主要逃税手段是將個人勞務報酬轉換為企業收入進行虛假申報,偷逃税款。我們知道個人勞務報酬,最高要負擔45%的税率,如果把收入屬性變成企業收入,那麼目前公司所得税的税率最高25%,遠遠低於個人所得税的税率。如果公司符合相關税收優惠政策,那麼就可以找“税收窪地”享受核定徵税政策,把個税降低到冰點3%以內的税負。

二、對鄧某倫進行處罰依據的是哪些相關法律法規

1.根據《個人所得税法》相關規定,鄧某倫作為居民個人,相關收入理應繳納個人所得税。

《個人所得税法》第二條規定: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税:

……

(二)勞務報酬所得;

因此,鄧某倫的演藝活動所得為《個人所得税法》第二條中的勞務報酬所得,應按納税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税。

《個人所得税法》第三條規定: 

個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税率。

鄧某倫年收入超過96萬的收入適用45%税率,也就是近一半的收入將以税收的形式交給國家。

2.根據《税收徵收管理法》相關規定

第六十三條 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上述規定,對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可以處以0.5-5倍的罰款。

對鄧某倫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虛假申報偷税但主動自查補繳税款部分處0.5倍罰款。對其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虛假申報偷税且未主動自查補繳部分,性質惡劣。對其予以從重處罰,處4倍罰款,均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三、為什麼鄧某倫不承擔刑事責任?什麼情況下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關於逃税罪的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但實際上,逃税罪的案件不同於一般刑事案件,不是所有逃避繳納税款的行為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例如有過類似逃税行為的範某冰、薇某婭等人,他們的逃税數額遠大於鄧某倫,再補繳相應的納税款、滯納金,接受行政處罰後,都獲得一次刑罰豁免機會,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因為《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逃税罪刑罰阻卻事由,規定行政處罰的前置程序,附條件不予追究逃税罪初犯的刑事責任。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逃税罪第四款刑罰阻卻事由的設立,正是逃税罪刑罰目的的重要申明,同時也標誌着逃税案件行政處罰前置程序的設立。從該條款的表述來看,納税人實則構成逃税罪的情況下,立法者出於促使納税義務的履行,避免刑罰過度干涉經濟税收的考慮,給予逃税罪初犯一次刑罰豁免的機會。 

只要行為人接受税務機關的行政處罰,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税務部門就不再將逃税案件移交公安部門,亦不會追究刑事責任。

範某冰、薇某婭等人首次被税務機關以逃避繳納税款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因而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次鄧某倫的逃税行為也是同樣處理方式。

同樣逃税罪第四款刑罰阻卻事由也存在例外情形,在以下兩種情形同樣會被追究刑責,也就是逃税罪第四款的後半段的但書規定,

“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可見,對於逃税五年內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有過兩次行政處罰的,對於逃税罪初犯的豁免便不復存在,依舊需被追究刑事責任,税務部門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

盈信觀點

   近年來,範某冰、鄭某爽、薇某婭等人逃税失德行為,讓公眾大跌眼鏡,數額之大,一次次刷新我們的認知。鄧某倫除了需要補繳税款、滯納金、罰款之外,從此還要被打上“失德”藝人的標籤。儘管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參照這幾位就不難看出,打上“失德”藝人標籤後他將面臨整個演藝行業的抵制,代言品牌的解約並賠償品牌方的損失,社交媒體賬號被封禁等等,後果可謂相當的慘烈。不知鄧某倫現在是否後悔當初的小聰明?依法納税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不管是普通百姓還是公眾人物都應當遵守法律,依法依規繳納税款。

莫偷税,失德必社死。

   盈信刑辯律師團隊,瀋陽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團隊,業務領域覆蓋刑事辯護:律師會見、涉黑辯護、取保候審、暴力犯罪、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死刑複核等。瀋陽專業刑事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更專業的刑事辯護業務。

律師簡介

北京盈科(瀋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高級顧問

遼寧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

軍隊自主擇業幹部

中國註冊會計師(CPA)

盈科瀋陽刑事法律事務部副祕書長

擅長涉税、涉經濟類犯罪的刑事辯護以及民商事案件。

經辦多起涉黑以及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主辦吳某涉嫌聚眾鬥毆案(涉黑),主辦邱某故意損壞財物案(涉黑),主辦楊某涉嫌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案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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