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騙新規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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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新規共同犯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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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網絡詐騙共同犯罪成立的時間標準

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這裏的犯罪行為既可以是正犯行為,也可以是幫助、教唆、組織等共犯行為。可以看出,除了繼續犯以外,其他類型犯罪行為的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均要求在犯罪既遂之前。由於幫助行為是使正犯者的實行行為更為容易的行為,如果實行行為實行終了便不會有幫助犯的存在空間,另外,幫助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也要求其與犯罪既遂結果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否則也不能構成幫助犯。這裏需要説明的是,如果二人以上對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存在事先通謀,不受上述時間節點的限制,即二人以上事先通謀,犯罪既遂後提供幫助的,也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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