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別審判監督程序與第二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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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監督程序與第二審程序的區別:
1、審判監督程序是針對已經生效的法院裁判。第二審程序只針對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
2、審判監督程序對於沒有執行完的裁判可以中止執行,第二審程序沒有中止執行。
3、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必須要經過審查,比較嚴格,第二審程序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上訴理由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如何區別審判監督程序與第二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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