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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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程序包括: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陳述行政爭議;舉證、質證;辯論;當事人最後陳述等。
行政訴訟時間: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是六個月;複議後再提起行政訴訟,自收到複議決定書或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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