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訴訟中能怎麼確定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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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法律對行政訴訟原告的要求是適格,即構成原告資格的條件是:
第一,起訴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
第二,起訴人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因此,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只要具備上述兩種情形中的一種,便可認定其符合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即上述兩條件為選擇關係。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在行政訴訟中能怎麼確定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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