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怎麼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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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此外,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申請,除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提供以下相關的法律文書和證明材料如下:
1、經依法確認有《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一審宣告無罪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人民法院二審宣告無罪的刑事判決書、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宣告無罪的刑事判決書、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或者公安機關釋放證明書;
2、經依法確認有《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法律文書;
3、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書。賠償義務機關逾期(超過兩個月)未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賠償義務機關是偵查、檢察或者監獄管理機關的,應當提供上一級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書。複議機關逾期(超過兩個月)未作複議決定的,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4、其他相關的法律文書、證明材料。
5、賠償請求人依法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一式四份。
6、其他形式要件與民事訴訟形式要件相同。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説明與受害人的關係,並提供相應證明。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
《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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