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範圍包括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5W

範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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