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可以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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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訴訟適用調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作協商、調和工作,促使雙方相互諒解,以達成賠償協議。
受害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行政賠償調解書。行政賠償調解書應當寫明賠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應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以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可以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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