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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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格的當事人。行政賠償訴訟的原告必須是認為其合法權益遭受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並造成損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條件

(2)正當的起訴理由。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理由必須是認為其合法權益遭受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使職權的不法侵害,並造成實際損失。

(3)有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原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有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即原告對被告請求進行賠償的權利主張,以及對人民法院審判的要求。

(4)法定起訴期限內起訴。原告認為其合法權益遭受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使職權的侵害並造成實際損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

法律依據:《税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 第十五條

 經審查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答辯狀中寫明,提請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一)原告無訴訟主體資格;
(二)沒有明確的被告或者錯列被告;
(三)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或者事實根據;
(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或者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五)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
(六)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
(七)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八)重複起訴;
(九)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
(十)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
(十一)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
(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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