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章程規定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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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每一個公司在成立之初要訂立公司章程,而公司法對於公司章程要怎麼草擬也做了一定的規定,在我國的公司類型主要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這兩類公司的公司章程都有規定,有些是必要記載事項,有些可寫可不寫,接下來讓小編告訴公司法中章程規定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法中章程規定是怎麼規定的?

一、公司法中章程規定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公司法第25條和第82條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給予了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的絕對記載事項。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範圍;

(3)公司註冊資本;

(4)公司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2.股份有限公司的絕對記載事項。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範圍;

(3)公司設立方式;

(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

(5)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6)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9)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12)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從公司法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法定記載事項採取較為寬鬆盼規則;而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定記載事項則採取較為嚴格的規則,要求記載的事項較多。這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資合性質和開放性所決定的。

公司章程的內容包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公司法》第25條、第82條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章程如果欠缺該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則為無效。

當章程規定不同於《公司法》規定時,效力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如《公司法》很多條都規定了“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就上述條款提到的股東會議召開通知、股東會議表決權的行使、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有限公司董事長的產生辦法與表決程序、執行董事的職權、監事會的議事方式與表決程序等均可以在章程中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可公司章程的效力。

綜上所述,公司章程相當於公司內部的行為規範,每一位股東都要遵守相應的規定,所有的大會開會程序和決策的做出也不能與章程相違背,但是並不代表章程的內容是可以由股東隨意約定的,章程在一些條款上面同樣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效力要根據具體的問題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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