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二婚需要哪些證件 - 怎麼辦理二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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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也可以説是再次結婚登記,其實與再婚之間沒有多大的差異。而在辦理二婚手續的過程中,也是需要當事人先滿足了規定的條件,然後再是提供相應的證件材料。那麼二婚需要哪些證件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解答疑惑吧。

申請二婚需要哪些證件 怎麼辦理二婚手續

一、申請二婚需要哪些證件

①男女雙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②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③雙方當事人提交3張2寸的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離婚者需提供離婚證、離婚證明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怎麼辦理二婚手續

1、申請。需提交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户口本原件、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2、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3、審查。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查看户口本,身份證,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4、登記。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問雙方是否自願,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印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5、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係,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予以確認。

第一次婚姻關係解除時如果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辦理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第一次婚姻關係解除時如果是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但這種情況下就要求提供可以證明自己單身的材料了,包括離婚證和法院生效的離婚判決書都是可以的。另外,對於二婚的當事人此時如果有一方不滿足規定的結婚條件,那麼最終都是無法領取到結婚證的,這點還請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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