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機構撫養的程序和特徵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W

未成年人通常都是由自己的親生父母撫養,如果沒有父母也會由近親屬進行阜陽。如果未成年人沒有父母和其他近親屬的時候就需要有專門的機構來進行撫養,這是為了未成年人可以健康的成長。那麼社會機構撫養的規定程序和流程有哪些呢。

社會機構撫養的程序和特徵

一、社會機構撫養

社會福利機構目的主要是由國家興辦的慈善組織,負責由養社會上父母雙亡、其他親屬無力撫養的孤兒和經公安部門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收養兒童的社會福利機構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專門收養兒童的兒童福利院,另一種是既收養兒童也收養其他收養對象的綜合福利院。兒童入院後,他們就成為享受國家福利待遇的孩子,受到社會福利機構的養育和監護。社會福利機構成為這些孩子的監護人。《收養法》第5條規定,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為送養人。

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孩子有三種:一是失去父母的孤兒;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是生父母送到社會福利機構寄養的殘疾兒童。前兩種孩子的監護人是社會福利機構,可以由福利機構送養;第三種孩子的監護人是其生父母,而不是社會福利機構,因此,社會福利機構無權將這些孩子送給他人撫養。

二、確定撫養權如何取證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取證,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等,通過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比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並不表示就沒有差異。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人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所以,社會機構撫養的流程和需要注意的事項就是上面這些。如果未成年人沒有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的話可以交由社會撫養機構進行撫養,如果未成年的撫養人不能夠進到撫養責任也可以由專門的機構接受撫養。需要注意的是社會機構撫養是最後一項救濟,需要儘可能的選擇對未能年有利的撫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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