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社會撫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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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泗社會撫養費嗎?

一、安徽省泗社會撫養費嗎?

《安徽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經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1號公佈

1.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徵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但生育時已達到法定婚齡,並在被告知徵收後3個月內補辦結婚登記的,不予徵收;

2.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年人均純收入(以下簡稱計徵基數)的5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家庭年.

3.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領生育證生育的,徵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二、 泗縣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泗徵決

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程序合法,申請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三、 對泗縣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泗徵

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准予強制執行。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當事人違反計生政策生育子女,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名義的罰款。只要當事人接受過處罰,繳納過罰款的,不會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四、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

第五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五、據《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户口登記。因此,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的有關條件的,上户口會被依法進行罰款。

綜上所述,撫養費繳納標準,是按照當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確定的,社會撫養費可以強制執行,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具有強制和獎勵的特點,對於未婚生育,應當徵收5000元以下罰款,收養子女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如果不符合收養子女的基本條件,擅自收養子女的,應按照規定當繳納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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