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民事诉讼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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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民事诉讼权利有哪些

一、故意伤害民事诉讼权利有哪些

(一)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4、原告有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权利。

5、被告有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7、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申请复议的权利。

4、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5、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6、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7、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8、申请顺延期限的权利。

9、进行辩论的权利。

10、请求调解的权利。

11、自行和解的权利。

12、提起上诉的权利。

13、申请再审的权利。

1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15、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6、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7、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故意伤害罪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3、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4、主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对于故意伤害的行为,如果情节不严重的话,只需要进行治安处罚,同时可以起诉要求民事赔偿,如果情节严重的话,那么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属于公诉类型的案件,但同时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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