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非法出租枪支罪既遂的判罪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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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非法出租枪支罪既遂的判罪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非法出租枪支罪既遂的判罪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非法出租枪支罪既遂的判罪标准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出租枪支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这里的枪支。包括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本罪在客观方面因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况:

(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

(2)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

所谓非法出租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擅自收取租金,将公务用枪或民用枪支在一段时间内有偿租给他人或单位暂时使用的行为。所谓非法出借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擅自将公务用枪或民用枪支在一段时间内无偿借给他人或单位暂时使用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出租或非法出借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1)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2)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3)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出租、出借枪支、弹药,而故意出租、出借给他人。

任何被依法配备了枪支的公民,都是不得将自己合法持有的枪出借给他人的,违规出借的行为首先违反了《枪支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定,若是出借后发生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则出借人就涉嫌犯了非法出租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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