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倒卖文物犯罪相关解释规定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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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倒卖文物犯罪相关解释规定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倒卖文物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
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构成倒卖文物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
行为人不具有故意的心理不构成本罪,还必须同时具有牟利的目的,才能构成本罪。
对于那些确实既无牟利目的,也无行使目的,而纯粹因为个人兴趣的,不以犯罪论处。
此外,对于不知是禁止买卖的文物而买卖的,也不以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
(1)倒卖三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2)多次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节(3)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4)倒卖稀世国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