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87条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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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87条之二
刑事诉讼法287条
刑事诉讼法287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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