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第三十三条 来源:法律科普站 1.48W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第三十三条专业分析: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质检部门送达行政许可文书、证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因申请人的原因造成行政许可文书、证件不能按期送达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检疫 行政类 检验 第三十三条 监督 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