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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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意见
危害公共安全

1、资助恐怖活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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