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律师——父母遗产房屋,部分子女主张购买时其出资,其他子女不认可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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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父母遗产房屋,部分子女主张购买时其出资,其他子女不认可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文周某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位于顺义区×号房屋由二原告与被告平均继承;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亲姐妹关系,被告系二原告之亲弟。周父周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二女一子,即二原告与被告。周父因病于1979年去世,周母因病于2011年去世。1975年,周父从部队退休后,举家安置在顺义区×区。1993年房改,周母购买了原安置房,后该安置房拆迁,周母获得回迁房一套,位于顺义区×号。

周母生前未对其名下财产立遗嘱。二原告与被告系周母的法定继承人,现双方因遗产继承问题未达成一致,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君: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975年父亲回原籍安置的房屋,1993年购买房屋时候,有房改,因我母亲当时不想租想买房,我去二原告借钱购买,二原告说没有,二原告当时没有同意购买房屋,我从他人处借钱购买的房屋。

1999年拆迁,2003年买房,当时二原告没说房屋的问题,我母亲表示必须买房,要回迁房,根据当时拆迁方案,诉争房屋是我出资购买的,拆迁办说不允许签我的名字,要签被拆迁人的名字,我母亲的名字是我代签的。每人三分之一份额分多了。拆迁前我父亲的49平米可以三人平分,后来增加的平米数我不同意分割。平米抵平米的我同意分割,我自己花钱购买的部分我不同意分割。

 

法院查明

周父周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名子女,即周某贤周某君周某文。被继承人周母2011年去世,周父1979年去世。周母父母早年已去世。

周某文周某贤主张的诉讼请求中所涉房屋为:登记在周母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房屋。周某文周某贤主张诉争房屋系周母遗产,为此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周母,周某君不认可,主张诉争房屋系回迁安置时购买,回迁前的面积49.51平方米系周母遗产同意平均继承,超出部分系回迁安置时周某君出资购买故超出部分属于其个人所有不同意继承

为此提交:1.手写购买、装修诉争房屋账单,二原告不认可真实性,周母生前没跟二原告提过购房钱是周某君出的;2.回迁安置实施方案和回迁安置办法,二原告认可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没法体现是诉争房屋系周某君购买;3.装修协议书、供暖协议、采暖协议、装修施工协议书、物业合同,水表使用共用水合同、装饰施工承诺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入住公约、房屋管理验收单,二原告真实性均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无法证明诉争房屋是周某君的;

4.求助信,证明买房时周母手里没钱,信是周某贤写的。二原告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当时是为了以军属名义要补助;5.售房登记表,显示原面积互抵部分49.51平方米、房费100305.1元、合计106947.86元(包括有线电视入网费等六项),二原告认可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就支付诉争房屋的房款,周某君主张系其个人支付,但除上述证据外,无法提交其他证据。周某文周某贤不认可,主张系其母亲周母支付。周某文周某贤周母生前有能力购买诉争房屋。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房屋由原告周某文继承三分之一份额;二、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房屋由原告周某贤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三、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房屋由被告周某君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涉诉房屋现登记在周母名下,尽管周某君主张抵扣原房屋面积外的部分系其个人支付购房款,但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在二原告不认可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房屋系周母遗产。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周某君周某文周某贤作为周母子女,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按份继承上述遗产,即周某君周某文周某贤各自继承诉争房屋三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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