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拿走遗失物,是否可能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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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案例分析 | 拿走遗失物,是否可能构成盗窃罪


2011年2月23日16时许,李某某在与同事王某出差过程中,发现王某的手表掉在地上,就用脚踩住。王某发现手表不见后,四处寻找,期间李某某没有回应。事后,李某某趁王某不备,将踩在脚下的手表拿走,后将该手表销赃得款2035元。经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表价值6120元。案发后,手表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

案例分析


李某某见到他人的手表掉在地上时,通过用脚踩住手表的方式,干扰被害人王某查找,导致被害人王某未得找到该手表。后,李某某将手表带离现场,从而脱离了王某的控制,并实际占有了该手表。李某某事后将手表销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王某的手表掉在地上虽然是由于王某未能妥善保管造成的,但不能因此就认定王某的手表就是遗失物。王某持续寻找的行为也很难将该手表认定为遗忘物。就本案而言,王某的手表是掉在特定的现场,而且就在失主的附近,李某某为了避免被他人发觉,用脚踩住,且不敢立即弯腰将手表捡起并占有,可见李某某对手表并未完全失去控制是明知的。

故,本案中应当认定李某某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故,如果权利人仅是短暂的将财产遗忘在公共场所,且该财产没有脱离权利人的实际控制范围,该财产仍然应当属于权利人所占有,只有当该财产脱离权利人控制范围,或者长时间脱离控制,才能将该财产认定为遗失物或遗忘物。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张梦远

编辑:马晓晨

校对:张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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