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非婚生子女上户口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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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莞非婚生子女上户口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东莞非婚生子女上户口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非婚生子女户口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婴儿父、母的入户书面申请

(二)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

(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

(四)婴儿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需加盖派出所公章);

(五)婴儿父母一方属于外地户口的,外地户口一方户口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虽是不正当男女关系所生的子女,但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子女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其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适用民法典的有关全部条款。而且,如果在非婚生子女出生前或后,其父母已经结婚,应认其为婚生子女。

我国民法典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非婚生子女不得歧视和危害;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和生父的关系,必要时可通过生母提出的证据或其他人证、物证加以证明。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养。如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结婚,其夫愿意负担该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则生父的负担可酌情减免。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由此可见,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上户唯一的差别就是需要提交的材料当中包括亲子鉴定证明书。因为在父母亲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派出所的工作人员需要能够提供孩子是父母亲亲生孩子的法定凭证,这样也是为了避免拐卖婴幼儿的这种犯罪行为,也趋于我国现在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也越来越严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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