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情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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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情辩护词
意外事情辩护词
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接受被告人张三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三同意,指派律师作为张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

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指控被告人张三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当。

首先,犯罪动机上。

其次,犯罪起因上。

第三,犯罪对象上。

二、在量刑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在整个伤害过程中,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受害人可以避免伤害的发生而没有主动避免,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杨苏铁磊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家人的原谅,可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

请求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人民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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