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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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的内容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
《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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