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交通事故到底需要哪些证据及材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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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江苏境内处理交通事故和工伤非常卓越的律所之一,有很多当事人会选择委托或者咨询我们一些关于交通事故的问题。

处理交通事故到底需要哪些证据及材料呢?

比如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哪些证据呢?一般来说是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用药明细清单、鉴定意见书、发票、证明、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2018年8月18日12时10分许,朱XX驾驶车牌号为苏Axx的重型自卸货车沿六合区雄州东路以北山北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山北社区西吴组路段时,碰撞到韩XX饮酒后驾驶的二轮燃油机车,造成事故,致车辆损坏,韩XX受伤。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朱X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韩X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出院诊断为: 1. 右颞叶脑挫裂伤; 2.气颅; 3.脑脊液耳漏;4.左侧颞骨骨折; 5. 左侧乳突积液; 6. 左侧化脓性中耳炎; 7.头皮裂伤。原告为治疗共产生医疗费28869.26元。
    另查明,事故发生前韩XX常年在外务工。还查明,车牌号为苏A83578的重型自卸货车在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且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朱XX、人保南京分公司各垫付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用药明细清单、鉴定意见书、发票、证明、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双方均表示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无异议,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书予以采信,朱XX应当对韩XX的各项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朱XX驾驶的车辆在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三责险,并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人保南京分公司应首先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原告和人保南京分公司根据事故中原告与朱XX的责任比例、朱XX与人保南京分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因在此次事故中,朱XX与韩XX均驾驶机动车,事故认定书认定韩X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朱X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故本院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为30%、70%。
各项损失除鉴定费外合计244435. 26元,应由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剩余124435.26元由人保南京分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87104.68元。扣除人保南京分公司已经支付的10000元,其仍应赔偿原告197104.68元。因朱XX垫付10000元,扣除其应当负担的诉讼费、鉴定费2619元后,剩余7381元应当由人保南京分公司在赔偿总额中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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