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提出有利于对方的变更 - 对方能不接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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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享有选择权的一方,应当将行使选择权的事实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后,标的物就确定了,不可以擅自更改。享有选择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可以履行的标的,不能故意选择无法交付的标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合同履行中提出有利于对方的变更 对方能不接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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