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形式税收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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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一直以來都是我們國家比較重點關注的問題,對於普通的老百姓來説,他們可能需要繳納的税收就是個人所得税,但是對於一個公司,一個大的企業來説,他們需要繳納各種各樣的税種。很多人想知道公司法律形式税收的規定是怎樣的?下面為大家介紹。

公司法律形式税收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企業改制重組的一般性税務處理規定

(一)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註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的全部資產以及股東投資的計税基礎均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可直接變更税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税納税事項由變更後企業承繼,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税收優惠條件的除外。

(二)企業債務重組,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2、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税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税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4、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税納税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三)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税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税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四)企業合併,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合併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併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税基礎。

2、被合併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税處理。

3、被合併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併企業結轉彌補。

(五)企業分立,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税基礎。

3、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

4、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税處理。

5、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二、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税務處理規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税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併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税務處理:

(一)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税所得額佔該企業當年應納税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税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税所得額。 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税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税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税事項保持不變。

在這裏給大家介紹是公司在進。重組的時候需要繳納哪些税收。比如説企業重組的時候,税收繳納的一些重要事項。因為企業重組,它需要符合相關的規定交易的各個方面。對於他的股權支付的部分是需要進行特殊性税務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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