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審判案例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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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審判案例有什麼

經濟發展速度的加快人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顯著的提高,人們對生活的要求已經不僅僅滿足於物質需求還有環境需求。現在人們都提倡保護環境,因為環境的好壞與我們的生活有很大的關係。這幾年,我國對於環境審判的案例也有很多,小編介紹一下污染環境罪審判案例有什麼?

1、胡文標、丁月生投放危險物質案: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間,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標、生產負責人丁月生,明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含有苯、酚類有毒物質,仍向河中排放,致使鹽城市區城西、越河自來水廠取水口被污染,造成20多萬居民飲用水停水長達66小時40分鐘,直接經濟損失543.21萬元。鹽城市鹽都區法院一審判決、鹽城市中級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胡文標、丁月生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胡文標是主犯,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丁月生是從犯,判處有期徒刑6年。這是我國首例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罪量刑的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具有典型意義。

2、 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銅礦所屬銅礦濕法廠污水池防滲膜破裂,導致9176立方米含銅酸性廢水流入汀江,汀江局部水域受到銅、鋅、鐵、鎘、鉛、砷等污染,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上杭縣城區部分自來水廠停止供水1天,養殖魚類死亡370.1萬斤,損失價值2220.6萬元。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法院一審判決、龍巖市中級法院二審裁定,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被告單位紫金山金銅礦罰金人民幣3000萬元,分別判處負有直接責任的被告人劉生源、林文賢、王勇有期徒刑3年至3年6個月,對被告人陳家洪、黃福才宣告緩刑。

3、雲南澄江錦業工貿公司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2005年至2008年間,該公司長期將含砷廢水通過明溝、暗管直接排放到廠區最低凹處沒有經過防滲處理的天然水池內,並抽取該池內的含砷廢水進行洗礦作業;雨季降水量大時直接將天然水池內的含砷廢水抽排至廠外鄰近陽宗海的磷石膏渣場放任自流,造成陽宗海水體受砷污染,水質從Ⅱ類下降到劣Ⅴ類,飲用、養殖等功能喪失,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雲南省澄江縣法院一審判決、玉溪市中級法院二審裁定,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被告單位錦業公司罰金1600萬元;被告人李大宏、李耀鴻、金大東有期徒刑3年至4年,並處罰金。

4、 重慶雲光化工公司等污染環境案:被告單位雲光公司受一家企業委託,處置次級苯系物有機產品等危險廢物。此後,雲光公司直接將危險廢物轉交給私人處置。2011年6月14日,3車危險廢物約75餘噸被傾倒在四川省興文縣共樂鎮境內的振興硫鐵礦荒坡處,致使當地環境受到嚴重污染,並對當地居民的身體健康和企業的生產產生影響。四川省興文縣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雲光公司罰金50萬元;被告人夏勇有期徒刑2年,張必賓有期徒刑1年6個月;其餘被告人宣告緩刑。

綜上所述,大家應該已經瞭解了污染環境罪審判案例都有什麼了。小編只是介紹了一部分的案例,都是有代表性的。大家從中可以看出對於環境污染的審判還是比較嚴重的。注意有判刑,有罰金的處罰方法。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一定要注意保護大家的環境,因為環境關係着我們的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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