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狀開庭當天提交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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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開庭當天提交有效嗎?

答辯狀開庭當天提交有效嗎

1、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住所的,被告答辯狀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

2、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答辯狀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答辯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分別如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1、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2、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3、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4、 第一百六十七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5、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6、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

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答辯狀的其他規定如下:

1、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2、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根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答辯狀不能夠在庭上進行交納。民事訴訟答辯狀必須是在收到起訴狀的副本的15天之內,被告就應該進行交納。這樣法院可以根據相關的證據和事情經過來對案件進行進一步的瞭解,以方便最後在庭審時如何進行相關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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