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社會保險業務保險費的徵繳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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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税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費徵收工作。農墾、森工系統(不含伊春林業管理局以及已參加當地社會統籌的單位)的社會保險費,由本系統負責經辦社會保險業務的機構徵收。

黑龍江社會保險業務保險費的徵繳規定有哪些?

(二)社會保險費實行屬地徵收原則。但原實行行業統籌的中直企業(單位)、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和軍工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省地方税務機關直接徵收。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每月25日前,將當月繳費單位名單、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金額等基礎數據、資料送達地方税務機關。地方税務機關對繳費單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金額有異議的,可以向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並進行相應調整。

(四)繳費單位應當於每月10日前,持申報單向主管地方税務機關繳納上月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有異議的,應當先繳納社會保險費,然後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核實。地方税務機關受理繳費單位繳費時,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開具社會保險費徵繳專用票據,通知委託銀行從繳費單位帳户扣繳或者直接徵收。地方税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專用票據由省地方税務機關統一印製、發放和管理。

(五)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六)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七)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社會保險基金。地方税務機關應當在每月社會保險費徵繳期限結束後10日內,分別向同級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上月社會保險費徵繳情況統計表以及有關情況。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户。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佈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社會保險業務機構由收繳社會保險費的責任與義務,每個月的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包括個人的繳納和單位的繳納,都應當通過該社會保險的業務機構進行,所以,這是一個至關重要的業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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