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土地使用税被判刑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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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民,在日常的生活和生產當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制定的每一項法律法規。比如説土地使用税,就是每個公民應交納的税收。土地使用税是國家的一種強制性的税收政策,如果有人不交土地使用税,會有相應的處罰政策。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欠土地使用税被判刑規定是什麼?

欠土地使用税被判刑規定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税具體內容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

由於土地使用税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

土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税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税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税額的2倍-5倍範圍內加成徵税。

二、土地使用税如何徵收?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説,從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簽訂後就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開發項目建成進行預售或銷售後,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應是逐漸減少的,直到銷售完畢,納税義務也就終止。

三、欠土地使用税被判刑規定是什麼?

1、企業不交土地使用税最嚴重會有按《税收徵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相關法律規定:《徵管法》第四十四條 欠繳税款的納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税務機關結清應納税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税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税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第六十五條 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税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税款的,由税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上述資料中,小編詳細的為大家介紹了欠土地使用税被判刑規定是什麼的問題。通過小編的介紹可以看出,一般來説漏交土地使用税,會按照税收徵管法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一般要求當事人立即交納土地使用税和滯納金,土地使用費拖欠以後,需要立即進行補交。如果這當中有涉嫌犯罪的情況,才會進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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