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未交土地使用税的後果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W

基層税務機關在徵收土地使用税的過程當中還是會遇到很多實際性的困難的,主要是會發現有部分納税人的納税意識淡薄到完全就沒有任何的法律概念的。比如在17年未交土地使用税的後果所面臨的罰款、滯納金,甚至是直至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等一系列法律責任,這些都是我們應該瞭解到的土地使用税方面的常識。

17年未交土地使用税的後果是什麼

一、20年未交土地使用税的後果是什麼?

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企業不交土地使用税最嚴重會有按《税收徵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相關的法律規定

《徵管法》第四十四條 欠繳税款的納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税務機關結清應納税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税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税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第六十五條 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税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税款的,由税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税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拒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税款,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税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税務機關可以採取的措施有凍結賬户、扣押拍賣企業的財產等措施。

三、土地使用税徵收標準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户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税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綜上所述,17年未交土地使用税的這種做法已經嚴重的違反了我國的土地使用税徵收條例,按照欠繳土地使用税的具體時間會徵收部分的滯納金並處以罰款,如果説所欠的土地税的數額特別大的就已經涉嫌違反了我國的刑法了,同時提醒大家,偷税漏税實際上就是一種投機倒把的強盜行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