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人罪怎麼判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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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人罪怎麼判刑

故意傷人罪怎麼判刑處罰?

根據刑法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裏所説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 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鑑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進行。

3.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裏所説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 於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於被害人受到傷

害後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採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二、故意傷人罪可以保釋嗎

保釋在法律上叫取保候審

故意傷害罪取保候審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如果符合以上條件則可以取保候審。

我國並沒有故意傷人罪,而對應的應該是指故意傷害罪。這在《刑法》第234條中有相應的量刑標準規定,區別故意傷人造成的損害程度不同,那麼給予罪犯的處罰也是不一樣的。輕的話,可能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而要是重的話,則可以判處罪犯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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